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产学研合作分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产学研合作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经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批准,由致力于民营科技事业发展的民营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从事产学研合作交流、科技成果转化、学术研究等领域的单位和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贯彻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政策意见,不断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提升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搭建民营科技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平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产业化发展水平。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位于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整合产学研合作资源要素,搭建交流、合作、转化平台,推进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和经验交流。
(二)组建产学研合作专家智库,发挥智力资源优势,助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
(三)整合投融资资源和资本要素,搭建产学研合作的投融资服务桥梁纽带。
(四)推进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创新和产学研合作的实地交流学习,加强企业家与高校和科研院所间的对接合作。
(五)组织参与行业内外的产学研合作交流和国际间交流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主动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等领域内具有充足的经验和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利用本会提供的资源;
(三)享有本会的免费服务,并优先享有增值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提交年度发展成绩和工作总结;
(六)自觉维护本会形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严重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大政方针;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具备任职条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加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对接行业资源,推进本会与社会各单位、组织的合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